刘小铁、武冈市大甸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2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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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2880号案件名称
刘小铁、武冈市大甸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小铁;武冈市大甸乡中心小学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2880号原告:刘小铁,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集波,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冈市大甸乡中心小学,住所地:武冈市大甸乡大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81750637828F。法定代表人:唐三荣,系该校校长。原告刘小铁与被告武冈市大甸乡中心小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后,原告刘小铁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冈市大甸乡中心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铁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小铁负担。审 判 长 刘小燕人民陪审员 邱立辉人民陪审员 袁尧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桂花代理书记员 许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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