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凤、张榜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22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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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28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丹凤、张榜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丹凤;张榜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丹凤,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张榜柱,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李丹凤与被执行人张榜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1283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张榜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李丹凤借款本金47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其中:2012年12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0000元从应付利息总额中扣减;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张榜柱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因张榜柱未能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丹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榜柱银行存款2233元,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650元。同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榜柱在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翠屏社区居委会凉水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砖混结构房屋一层。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丹凤领取案件款1620元(含案件受理费490元)后,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件款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昌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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