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乌仁图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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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458号案件名称
王太、乌仁图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太;乌仁图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458号原告:王太,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回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乌仁图雅,女,43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太诉被告乌仁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发现主体有误,变更主体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乌仁图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太负担。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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