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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乌仁图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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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458号
  • 案件名称

    王太、乌仁图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太;乌仁图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458号原告:王太,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回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乌仁图雅,女,43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太诉被告乌仁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发现主体有误,变更主体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乌仁图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太负担。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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