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全、杨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申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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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申125号案件名称
李德全、杨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德全;杨志勇;刘贵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申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全,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志勇,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一审被告:刘贵光,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李德全与被申请人杨志勇、一审被告刘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4民终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德全申请再审称,从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打的借条及偿还5000元的事实,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借款15000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院二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已作出充分论理,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借贷事实的发生,对申请人的主张未予支持,所作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德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田水春审判员 张杰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秀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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