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秦小芳服装经营门市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知民初7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知民初721号
  • 案件名称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秦小芳服装经营门市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秦小芳服装经营门市部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721号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82950225。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鹿邑县秦小芳服装经营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铁冢乡丁桥口行政村丁桥口路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8MA46UC8U20。经营者:秦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鹿邑县秦小芳服装经营门市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宋诗永审 判 员 朱雪华审 判 员 吕文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袁 艺书 记 员 陈林风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