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华、周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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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617号案件名称
李秀华、周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秀华;周永军;聂建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617号申请人:李秀华,女,汉族,1951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周永军,男,汉族,1961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聂建花,女,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华与被执行人周永军、聂建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偿还5151.08元,剩余133692.92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李秀华申请撤销对(2021)甘0702执恢61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人可于2022年1月10日后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管文君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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