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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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817号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某;董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817号原告:张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粮款773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被告收购我家玉米,结算后出具欠条一份,欠我家粮款7730元未付。找其要粮款,被告一拖再拖,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粮款7730元。 董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董某赊购张某玉米,欠张某玉米款7730元,此款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张某提供的欠玉米款凭证能够证明其与董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董某所欠玉米款数额,董某负有向张某给付玉米款的义务,张某要求董某给付玉米款的主张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张某玉米款7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冬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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