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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进、周惠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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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230号
  • 案件名称

    蔡福进、周惠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蔡福进;周惠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230号申请执行人:蔡福进,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朱金亚,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惠法,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蔡福进与被执行人周惠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周惠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蔡福进货款137838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周惠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蔡福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周惠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周惠法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周惠法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至周惠法户籍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周惠法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周惠法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周惠法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周惠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林审判员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薛丹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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