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忠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22执4308号之十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执4308号之十六案件名称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忠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忠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22执4308号之十六申请人: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忠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彭忠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忠书在222XXXXXXXXXXXXXXXXXXXX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145.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忠书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22XXXXXXXXXXXXXXXXXX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423.7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雨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海龙、郭春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495号 下一篇 蔡福进、周惠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