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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龙、郭春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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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495号
  • 案件名称

    李海龙、郭春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海龙;郭春东;张明杰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495号原告:李海龙,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玉田县。被告:郭春东,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张明杰,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李海龙与被告郭春东、张明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海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李海龙负担。审判员  罗达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雅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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