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龙、郭春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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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495号案件名称
李海龙、郭春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海龙;郭春东;张明杰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495号原告:李海龙,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住玉田县。被告:郭春东,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张明杰,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李海龙与被告郭春东、张明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海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李海龙负担。审判员 罗达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雅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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