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继梅、武庆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2202执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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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202执374号案件名称
沈继梅、武庆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继梅;武庆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22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沈继梅,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五岔沟林场职工,现住阿尔山市。被执行人:武庆春,女,1974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五岔沟林场职工,现住阿尔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沈继梅与被执行人武庆春合同纠纷一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02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庆春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继梅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武庆春的工资账户存款共计13095.00元(含执行费95.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沈继梅已领取该笔款项。本院认为,(2019)内2202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沈继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02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金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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