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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晓、王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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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334号
  • 案件名称

    韦晓、王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韦晓;王海;韦晓;王海;商军;商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 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商军,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韦晓,女,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王海,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住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商军与被执行人韦晓、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3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陆程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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