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波顺、张银霏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16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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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165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万波顺、张银霏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万波顺;张银霏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1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波顺,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张银霏,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执行万波顺与张银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法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查封,但暂不处置(本案标的太小,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与纳入失信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6,025元(被执行人已私下微信转账3,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及执行费5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高 凌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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