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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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58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刘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58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老米市街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943XG。负责人:马鹤,行长。被告:刘伟,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告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蒋 睿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书 记 员 陈 欢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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