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宏与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7破3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8)沪0117破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王宏与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宏;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7破3号之四申请人: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2021年8月26日,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立派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立派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有关诉讼案件,如再执行到财产,依法补充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立派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立派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予以认可。后管理人执行完分配方案,破产人立派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故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立派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于10日内持本裁定向立派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续管理人在有关诉讼案件中执行所得财产或取得其他可供分配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立派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程序。案件受理费6,089元,由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缴纳(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交付本院)。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虞增鑫书记员  蔡莉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