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弢,黄佑鹤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恢405号之十一

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1/9/15 0:00:00在重庆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黄弢;黄佑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恢405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弢,黄佑鹤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黄弢;黄佑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405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184C94。法定代表人:余自友,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凤军,男,系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弢,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坪。    被执行人:黄佑鹤,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关于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弢、黄佑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弢、黄佑鹤未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0)渝0113民初12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弢、黄佑鹤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黄弢所有的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渝XXXX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拍卖成交价为186000元,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722.72元。本院从前述款项中支付拍卖辅助费用236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案款181707.72元,收取执行费2655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弢、黄佑鹤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传统查控中,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弢、黄佑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心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审 判 员   李  智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郑磊峰书  记  员  李奕琳  - 1 -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