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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生、李送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恢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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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恢233号
  • 案件名称

    李阳生、李送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阳生;李送生;黄翠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李阳生,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李送生,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黄翠连,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阳生与被执行人李送生、黄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17日作出的(2019)湘138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送生、黄翠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送生、黄翠连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以下义务:1、由被执行人李送生、黄翠连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阳生借款本金200万元。2、由被执行人李送生、黄翠连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6400元。4、负担本案的执行费22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送生、黄翠连邮寄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2、2021年4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送生、黄翠连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4月7日,本院对首执案号(2019)湘1382执2035号查封的房产(所有权证为:2009-0180412号、2009-××号)进行拍卖。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2021年5月14日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2021年6月18日进行了变卖,均已流拍。4、2021年4月7日,本院对首执案号(2019)湘1382执2035号查封的房产(2009-××号)内的机械设备进行拍卖,分别于2021年4月7日进行了第一次司法拍卖、2021年4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2021年6月1日进行了变卖,均已流拍。5、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发出限制消费令。6、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当面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李阳生,向其询问了是否愿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李阳生表示不愿意,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人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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