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许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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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43号之一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许伟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许伟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109辅路南华研居然之家。法定代表人:熊守丰。被执行人:许伟,男性,1984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关于鄂尔多斯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违约金95000元、诉讼费2324元,执行费1377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1月11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内0602民初字30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李 元书记员 郭 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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