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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小米、邓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3民初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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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初258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小米、邓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小米;邓艳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588号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海峻。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春城,湖南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梅,湖南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米,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邓艳芳,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小米、邓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元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银异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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