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洋、张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4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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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执4870号案件名称
周正洋、张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正洋;张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4执4870号申请执行人:周正洋,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艳,女,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关于周正洋申请执行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正洋依据(2019)豫0184民特8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4870号,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4执487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河淼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刘松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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