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元彬、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09民初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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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9民初2295号案件名称
曾元彬、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曾元彬;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09民初2295号原告:曾元彬,男,194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伟,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广信路5号中盟产业园A04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026080F。法定代表人:张雅西,执行董事。原告曾元彬与被告南宁市邕宁中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曾元彬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自愿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元彬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元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45758元,减半收取计72879元,由原告曾元彬负担。原告曾元彬多预交的72879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吓保人民陪审员 莫新凤人民陪审员 张**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农秋兰书 记 员 潘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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