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敏捷、谷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003财保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003财保16号案件名称
邵敏捷、谷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山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邵敏捷;谷鹏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03财保16号申请人:邵敏捷,男,汉族,1992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雅萍,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谷鹏飞,男,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人邵敏捷与被申请人谷鹏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邵敏捷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谷鹏飞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房屋×××号,保全金额总计2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谷鹏飞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房屋×××号保全金额总计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农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 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曙、胡浩龙等没收财产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3执异27号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6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