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胜、王海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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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473号案件名称
陈光胜、王海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光胜;王海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胜,男,侗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被执行人:王海波,男,苗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本院在执行陈光胜与王海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630执4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顺审 判 员 李显周审 判 员 吴常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胜平书 记 员 田贵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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