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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胜、王海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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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473号
  • 案件名称

    陈光胜、王海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光胜;王海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胜,男,侗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剑河县。被执行人:王海波,男,苗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本院在执行陈光胜与王海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630执4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顺审 判 员  李显周审 判 员  吴常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胜平书 记 员  田贵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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