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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生、霍占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381民初2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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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794号
  • 案件名称

    王洪生、霍占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洪生;霍占山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381民初2794号原告:王洪生,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霍占山,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王洪生与被告霍占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占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洪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2,47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被告找到原告为其开三轮车,双方约定原告每日劳务费150元,原告为被告工作80余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期间,曾垫付部分修车费用。2020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并承诺此款于2020年11月5日前付清。约定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给付此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霍占山未作答辩。王洪生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2、北票市台吉营乡南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王子华与王洪生系同一人。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对证据的审查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被告霍占山找到原告王洪生为其在北票市开三轮车拉水泥,双方约定原告王洪生每日劳务费150元。原告王洪生为被告霍占山工作80余日后,被告霍占山尚欠原告王洪生12,475元的劳务费未给付。2020年10月22日,被告霍占山为原告王洪生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子华开三轮车工资款¥12,475元整(壹万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本人于2020年11月5日前付清,欠款人霍占山。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或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在本案中,欠条及村委会证明能够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且被告尚欠原告12,475元劳务费未给付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占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洪生劳务费12,4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霍占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雅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华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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