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峰云、吕远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5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595号案件名称
陈峰云、吕远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峰云;吕远红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595号原告:陈峰云,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吕远红,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陈峰云与被告吕远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陈峰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峰云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玉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少勃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4075号 下一篇 郑佶、张今朝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恢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