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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云、吕远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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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595号
  • 案件名称

    陈峰云、吕远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峰云;吕远红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595号原告:陈峰云,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吕远红,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陈峰云与被告吕远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陈峰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峰云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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