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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少勃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4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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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4075号
  •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少勃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少勃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4075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徐振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勃,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少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王少勃已于2020年4月23日死亡,并注销户口。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王少勃于立案前死亡,已不具有当事人资格,本案被告不明确,故应驳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祥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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