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徐勇军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恢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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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恢729号案件名称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徐勇军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常山县卫生健康局;徐勇军;张建英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822执恢729号 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体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2MB17704615。 法定代表人:朱璋。 诉讼委托代理人:汪玲,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勇军,男,1975年0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建英,女,1975年0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2015)衢常执非字第51号常山县卫生健康局与徐勇军、张建英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822执恢72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友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景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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