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国、杨进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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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378号案件名称
赵志国、杨进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志国;杨进年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378号原告:赵志国,男,1982年8月20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作禄,永昌县河西堡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进年,男,1972年1月18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赵志国与被告杨进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赵志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志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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