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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异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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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异49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异49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增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64341C法定代表人:马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梅,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增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300481061D法定代表人:马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梅,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陵水道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0981X2法定代表人:张力,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货商场与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立即停止对异议申请人执行(2020)津0103民初154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诉异议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15452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已受理。因被申请人在与异议申请人租赁期间擅自将租赁房屋上锁,造成异议申请人的大量设备封在里面不能搬出,被申请人在此期间疏于对租赁房屋的维护修缮,造成雨季漏雨,大量设备被浸泡,给异议申请人造成损失。另,异议申请人在征得被申请人同意后对承租的平房仓库全部拆除后,翻建、改造成三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约为1600多平方米,花费了1000多万元。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异议申请人的权益,应当赔偿异议申请人支出的上述翻建、改造、扩建及装修费用及屋内物品损失及营业损失。鉴于上述事实,异议申请人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被申请人及天津市河西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赔偿责任,贵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案号为(2021)津0103民初15386号。现因(2021)津0103民初15386号案件需进行证据保全,保护租赁房屋及屋内设备的现状,目的是确保评估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的工作及评估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如贵院对(2020)津0103民初15452号民事判决书采取执行措施,势必会对现场设备进行拆卸、拆解和转移,会对日后损坏责任认定及损失金额确定等造成困难,引发新的纠纷,不仅给(2021)津0103民1586号案件审理造成认定困难,也将造成异议申请人的各项损失出现无法弥补的后果。本院查明,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与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1545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占用的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增4号的土地、地上所有房屋和地下室腾交原告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2011年的房屋租金25000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2017年、2018年的租金500000元;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年租金250000元标准,支付原告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从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腾交租赁物之日止的使用费;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25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原告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从2011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并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500000元为基数,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原告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从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七、驳回原告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6月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民终397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2020)津0103民初154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执行案号为(2021)津0103执4943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异议人关于停止执行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中,执行依据(2020)津0103民初15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现异议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市平江百货商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异议人以另案诉讼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林盛世生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正英审判员  常 迎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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