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初22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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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初2235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宗海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初2235号之二申请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上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30。法定代表人:李小祥,董事长。被申请人: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江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3T。法定代表人:李清奎,总经理。被申请人:薛宗海,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赣0322民初22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宗海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冻结、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宗海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本院原依据(2021)赣0322民初223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十堰市中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薛宗海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文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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