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与谢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3民初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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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民初840号案件名称
张磊与谢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谢峥;张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3民初840号原告:张磊,男,汉族。被告:谢峥,基本身份信息不详,住铜川市三里洞。 原告张磊诉被告谢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联系不到,原告证据不充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原告张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对被告谢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白晓梅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宋 斌书 记 员 姚倩倩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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