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啸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3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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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3795号案件名称
贵州龙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啸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龙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啸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3795号原告:贵州龙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蓝波湾巷1号蓝波湾花西楼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22151345L。法定代表人:周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李啸宇,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告贵州龙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啸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龙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被告已缴清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龙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龙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贵州龙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曼书 记 员 申学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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