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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奇生、王龙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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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659号
  • 案件名称

    蒲奇生、王龙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蒲奇生;王龙龙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659号申请执行人蒲奇生,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被执行人王龙龙,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本院在执行蒲奇生与王龙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陕082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龙龙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绥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已经受理,并作出(2021)陕0826民申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陕082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扬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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