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奇生、王龙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6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659号案件名称
蒲奇生、王龙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蒲奇生;王龙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659号申请执行人蒲奇生,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被执行人王龙龙,男,汉族,绥德县人,住绥德县。本院在执行蒲奇生与王龙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陕082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龙龙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绥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已经受理,并作出(2021)陕0826民申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陕0826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扬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586号 下一篇 贵州龙荣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啸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3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