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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龙、吴宗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5执异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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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执异16号
  • 案件名称

    周海龙、吴宗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海龙;吴宗林;彭亚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5执异16号案外人:彭亚苹,女,1990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永顺县。申请执行人:周海龙,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花垣县。被执行人:吴宗林,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保靖县。在本院执行周海龙与吴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彭亚苹于2021年8月25日对本院查封彭亚苹、吴宗林位于乾州办事处××号(华商国际6栋)2810室,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8)吉首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459号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彭亚苹称,位于乾州办事处××号(华商国际**)**房产为按揭房,首付为案外人支付,月供为案外人公积金对冲扣款,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离婚协议书写明房子所有权归异议人单独所有。申请执行人周海龙称,查封的房产吴宗林有份,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吴宗林称,所查封房屋为彭亚苹所有,我没有份。本院查明,位于,位于乾州办事处××号(华商国际**)**产权证号为:湘(2018)吉首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459号房产权利人预告登记为彭亚苹、吴宗林共有。本院认为,对案外人的异议,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故案外人彭亚苹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亚苹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彭文昕审判员  吴正高审判员  李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栩聪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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