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通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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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602号案件名称
陆通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陆通林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602号被执行人陆通林,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陆通林罚金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陆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陆通林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调查被执行人陆通林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状况,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陆通林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过合议庭评议,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今后有能力履行之后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3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文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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