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禄波、湛茂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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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465号案件名称
曹禄波、湛茂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禄波;湛茂盛;刘厚勇;遵义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465号原告:曹禄波,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湛茂盛,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身份证号码:522123199310021013。被告:刘厚勇,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遵义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红旗西路璐源城市广场商业2栋M2-2号。法定代表人:湛茂盛。原告曹禄波与被告刘厚勇、湛茂盛、遵义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曹禄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厚勇、湛茂盛、遵义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禄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禄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64.40元,已减半收取132.20元,由原告曹禄波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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