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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禄波、湛茂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3民初2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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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3民初2465号
  • 案件名称

    曹禄波、湛茂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曹禄波;湛茂盛;刘厚勇;遵义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3民初2465号原告:曹禄波,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湛茂盛,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身份证号码:522123199310021013。被告:刘厚勇,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遵义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红旗西路璐源城市广场商业2栋M2-2号。法定代表人:湛茂盛。原告曹禄波与被告刘厚勇、湛茂盛、遵义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曹禄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厚勇、湛茂盛、遵义中拓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禄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禄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64.40元,已减半收取132.20元,由原告曹禄波负担。审 判 员  丁 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远霞书 记 员  赵 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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