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宋正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4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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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44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宋正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宋正义;胡延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10号。负责人:徐洪,行长。被执行人:宋正义,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胡延林,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正义、胡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正义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3000元,在2022年2月底前还清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21执1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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