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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肥荣凯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9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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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9209号
  •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肥荣凯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肥荣凯商贸有限公司;李勃;孟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9209号申请人: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17层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529609。法定代表人:袁飞被执行人:合肥荣凯商贸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170107。法定代表人:李勃被执行人:李勃,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孟敏,女,1975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合肥荣凯商贸有限公司、李勃、孟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华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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