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肥荣凯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9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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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9209号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肥荣凯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肥荣凯商贸有限公司;李勃;孟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9209号申请人: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花园街4号科技大厦17层F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529609。法定代表人:袁飞被执行人:合肥荣凯商贸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170107。法定代表人:李勃被执行人:李勃,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孟敏,女,1975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合肥荣凯商贸有限公司、李勃、孟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华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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