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与冯小华,徐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16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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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16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与冯小华,徐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冯小华;徐光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1677号之一 原告: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绿苑花园18-19号,潼工商桂林所注册号500223600249183。经营者:黎光前,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徐光志,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冯小华,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与被告徐光志、冯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潼南区汇源钢材经销门市部负担。 审 判 长 杜长城人 民 陪 审 员 范绍前人 民 陪 审 员 冯 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蕾-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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