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嵬嵬、唐海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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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1163号案件名称
姜嵬嵬、唐海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姜嵬嵬;唐海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1163号原告:姜嵬嵬,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系辽宁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海良,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嵬嵬与被告唐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翔书 记 员 陈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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