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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嵬嵬、唐海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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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1163号
  • 案件名称

    姜嵬嵬、唐海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姜嵬嵬;唐海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1163号原告:姜嵬嵬,女,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系辽宁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海良,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嵬嵬与被告唐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翔书 记 员 陈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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