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玲、徐红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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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706号案件名称
韩建玲、徐红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韩建玲;徐红艳;沧州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706号原告:韩建玲,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徐红艳,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沧州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9号。韩建玲与徐红艳、沧州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韩建玲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建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2—审判员 宋喜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淑红—3—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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