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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玲、徐红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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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706号
  • 案件名称

    韩建玲、徐红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韩建玲;徐红艳;沧州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706号原告:韩建玲,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徐红艳,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泊头市。被告:沧州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9号。韩建玲与徐红艳、沧州市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韩建玲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建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2—审判员  宋喜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淑红—3—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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