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振兴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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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480号案件名称
焦振兴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焦振兴;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80号原告:焦振兴,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原告焦振兴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焦振兴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振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振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焦振兴负担。 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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