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伸卫包装有限公司、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2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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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1286号之一案件名称
嘉兴伸卫包装有限公司、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嘉兴伸卫包装有限公司;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赵本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1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伸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永富路56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9GE0980。 法定代表人:张步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灵劼、武家略,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HUTXOU。 法定代表人:赵本波。 被执行人:赵本波,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嘉兴伸卫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赵本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赵本波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伸卫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赵本波向申请执行人嘉兴伸卫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9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1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1.5倍计算至价款付清之日止;以1165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1.5倍计算至价款付清之日止;以1165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1.5倍计算至价款付清之日止;以11659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1.5倍计算至价款付清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赵本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赵本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郎溪县人民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分别对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赵本波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到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郎溪县经济开发区营盘路西侧的不动产,但该不动产设有抵押,且已被郎溪县人民法院查封,本案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无权处置;被执行人赵本波名下银行账户中有部分存款,本院进行了强制扣划,共执行到位110063.12元,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赵本波拒不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伸卫包装有限公司,其没有提出异议。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债权359811.88元(未包含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郎溪丰玥箱包有限公司、赵本波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21执1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平华 审判员黄炎松 审判员沈佳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倪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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