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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海、胡瑞涛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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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87号
  • 案件名称

    江晓海、胡瑞涛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江晓海;胡瑞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江晓海,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胡瑞涛,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景杰执行员  夏 炎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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