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海、胡瑞涛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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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287号案件名称
江晓海、胡瑞涛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江晓海;胡瑞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江晓海,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胡瑞涛,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景杰执行员 夏 炎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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