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异议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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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异议148号案件名称
韩伟、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韩伟;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异议148号异议人韩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本院在执行韩伟与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韩伟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白城铁路车站劳动服务公司的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韩伟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黄亚鹏审判员 胡忠宝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洪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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