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平、王明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6执3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64号案件名称
杨平、王明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平;王明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6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杨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庚,男,汉族。保证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庚,系该公司负责人。保证人:安康裕达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付,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杨平与被执行人王明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明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明庚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8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3644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被执行人王明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康裕达富建筑有限公司也未履行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平清偿借款18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庚投资的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名下的坐落在陈家坝工业园区的房产,被执行人王明庚委托保证人安康裕达富建筑有限公司出租给平利县经济贸易局(平利县电商发展办公室),有房屋租赁收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房租收入予以提取,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平借款本金18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05元、保全费3644元、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分配安康市宝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利县奕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案件款14277.27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6执3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雅莉、王大伟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419号 下一篇 肖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35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