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雅莉、王大伟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4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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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419号案件名称
刘雅莉、王大伟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雅莉;王大伟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4419号原告:刘雅莉,女,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宋屯新区B1号楼3单元1203室。被告:王大伟,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宋屯新区B1号楼3单元1203室。原告刘雅莉与被告王大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雅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刘雅莉与被告王大伟离婚,婚生女王梓涵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大伟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刘雅莉与被告王大伟于201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王梓涵(2016年4月14日出生)。二人婚后时常发生口角,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雅莉与被告王大伟自愿离婚。二、原告刘雅莉与被告王大伟的婚生女王梓涵(2016年4月14日出生)由被告王大伟抚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卫 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董凌霏书 记 员 单丽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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