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定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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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994号案件名称
胡定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定金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994号移送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定金,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胡定金犯盗窃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定金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5月27日移送并予5月28日立案执行,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另向被执行人胡定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相应法律文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网络划拨被执行人胡定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元。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胡定金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定金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次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录入,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定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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