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洋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826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826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东洋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东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826号之三被执行人:王东洋,男,汉族,1989年04月0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9××××××××,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东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东洋在大连银行62307041115066409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维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安、石浩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938号 下一篇 戴建建、王永宁等马正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2民终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