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学文、陈仲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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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828号案件名称
田学文、陈仲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田学文;陈仲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田学文,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陈仲洪,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办理申请执行人田学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仲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仲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学文案款16000.00元(利息另计),诉讼费8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仲洪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总局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其住所地无房屋登记信息,尚未找到被执行人陈仲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仲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2021年9月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田学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其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学文发现被执行人陈仲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王维强审判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余贵永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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